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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廣告可不是想貼就能貼

商戶開辦送水廠,在送水車上張貼廣告,被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城南工商所執法人員查實違反《戶外廣告掛號處理規矩》及《廣告法》。8月24日,執法人員向記者敘述了這一事情。


  8月中下旬,城南工商所接到大眾揭發,稱坐落市平原路與惠苑街交叉口鄰近的一家送水廠未到工商部門存案私清閑送水車上張貼廣告,且在車身顯著方位標有“畢竟解釋權歸本單位全部”的字樣,不只違反了《戶外廣告掛號處理規矩》,并且還違反了《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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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揭發后,執法人員隨即趕到現場。“抵達現場后,咱們發現在一家送水廠鄰近停放著6輛送水車,車身上分別張貼有廣告,內容觸及水的品牌、單位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車身廣告的下方標有‘畢竟解釋權歸本單位全部’字樣。”執法人員介紹。


  當執法人員闡明來意后,商戶招認該送水廠有三輛送水車在工商局商標廣告科進行了存案批閱,但為了吸引更多的顧客,對車輛進行充分利用,商戶將未經存案批閱的其他車輛也張貼了廣告,而對于車身運用的“畢竟解釋權歸本單位全部”違反了《廣告法》,屬霸王條款,該商戶標明事前并不知情。


  眼下,很多商戶為了吸引顧客眼球紛亂選擇在車身張貼廣告,那么,此類廣告能夠隨意張貼嗎?執法人員介紹,無論是公共汽車仍是私家車,原則上車身廣告都歸于戶外廣告的一種。


  “根據《戶外廣告掛號處理規矩》規矩,戶外廣告的發布必須要到工商局商標廣告科存案,處理批閱手續,因此,未到工商部門存案批閱的,擅清閑車身張貼廣告都屬違法。”執法人員說,現在,對該商戶違反《廣告法》及《戶外廣告掛號處理規矩》的行為,工商部門正在進一步核實查詢,并將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罰款。市民若發現相似情況,可撥打12315揭發,工商部門將進行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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