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實地采訪中發現,雖然絕大多數居民區的電梯內都被投放了廣告,但不少人并沒有意識到這筆電梯廣告的收入和自己有關,更別提向物業要求說明電梯廣告收入的運用狀況。
只要極少數社區的物業會在年度賬目公示中提及電梯廣告收入和開銷,即便公示,一般也便是抽象地介紹用于社區的公共設備建造,具體是否照此執行,或許究竟建了哪些公共設備,很少有哪家物業說得清。
北京市朝陽區京師園小區的1288戶業主們卻不同,他們已連續幾年“真金白銀”地分到了這筆錢。京師園小區業委會主任武志中告知記者,他們先后向整體業主發放過4次電梯廣告收入:
第一次是給每戶發了400元的鄰近超市購物卡,
第二次是為每戶直接抵扣了500元物業費,
第三次是給每戶發了200元的電子購物卡,
上個月則給每戶直接發了500元現金。
首要是因為幾家廣告公司都是與京師園小區的業委會而不是物業公司簽的合同。
武志中向記者介紹說,這并不是他們近些年與物業公司專門為此打官司爭取來的,而是早在十余年前第一屆業委會籌建時,大家就決議牢牢地把社區公共區域的運營收入抓在能實在代表業主權益的業委會手中。
京師園小區共有5棟居民樓,總計44部電梯,廣告收入一向保持在每年30余萬元左右。考慮到社會總體物價水平上漲,去年京師園小區業委會委員們反復與各家廣告公司交流,使廣告年收入上漲至接近50萬元。
武志中向記者強調,從2008年前后小區開端有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十余年來,物業公司沒有從中得到過一分錢,一切收入都以各種形式返還或用到了整體業主身上。
武志中說,不僅電梯廣告,小區地下室、車輛出入口的燈箱廣告,以及其他公共區域的運用,決議權都在業委會手中。由業主代表們一起協商決議怎么運營和辦理,如有運營收入該經過什么方式讓整體業主獲利。
不僅是北京,各地其實都有地方性法規涉及電梯廣告等社區公共區域的運營,并清晰收益歸于整體業主一切。
說到這兒
你是不是有疑問
為啥別人家小區有這么多錢
咱們家小區有嗎?
是不是小區里
都充滿著各式各樣的
廣 告
而且每個月都在變
當然,這些廣告不是誰都能貼的
都是要收費的
還有,比方
小區外車輛進入小區要收停車費
有人要在小區廣場搞特賣或做活動,要交場所租金
小區的配套商鋪,有人要開店,那就得付房租
小區的會所,承包給別人運營,也要收租金
……
這些錢都是公共收益
而你要知道
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可是,物業僅僅代為辦理
這些錢都歸業主一切
所以,你懂了吧
這些錢,咱們是有權力去爭取的
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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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物業辦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清晰規定
運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備進行運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贊同后,依照規定處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首要用于彌補專項維修資金,也能夠依照業主大會的決議運用。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該條款就對“小區公共收益”有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小區公共收益是整體業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求由整體業主大會決議。物業公司代為辦理的狀況下,物業公司需求提前擬定運用計劃,運用后也要公示賬目。
有些物業公司
就仗著居民不知道公共收益
不僅不公示收入明細
還將這些錢變成了自己的收益
因而,有人將物業告上法庭
拿回了歸于自己的公共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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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沈陽某物業公司在沈陽某小區的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許多廣告,廣告主先后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余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以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贊同的狀況下,私行運用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備運營廣告,收取廣告費并私自占有運用,違背《物業辦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復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運營權,運營本錢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要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本錢逐年添加的狀況下,一向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彌補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說了許多,但終究,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整體業主共有。
是不是瞬間覺得自己吃虧了
交了那么多年的物業費
可該給咱們的錢卻被瞞了好多年!
話說回來,現在知道也不算晚
是不是突然有一種
還有一個紅包未領取的感覺?
這個錢要怎么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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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表示
目前許多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
只要物業公司在行使“霸王公約”
因而,小區的收益、
物業費的運用和用途等
根本沒有一本清晰的賬目
對于多年不公示的狀況
業主可經過合法手段為自己維權
比方,經過小區的業委會保證自身權益
沒有業委會的
能夠找當地街道辦事處、
社區居民委員等和諧
趕忙找找自己家小區的物業
問問清楚這些收入究竟去哪了!
有關于錢袋子的事
一定要告知身邊的每一個人
不能交著錢
還替別人賺錢!